這幾天有點亂

寫一下

學校外師的太太要生小北鼻 外師要請近一周的假  學校給三天陪產假 剩餘的天數要請事假

接著外師要求請產前假 似乎我國和國外的定義不同  

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:因懷孕者,於分娩前,給產前假八日,得分次申請,不得保留至分娩後

合約中則略而未定  勞基法中無產前假

請產前假的要求 被駁回 

外師於遞出書面要求後隨即離校 

學校:曠職通知

隔日外師回校進行請假流程 

後續未完  

 

事情總是紛雜 

我講話很狠嗎??

想到去年外師扣稅的事情 

我似乎扮演了 一點幫忙也沒有的添亂腳色  

外師們在台生活多年 

報稅的事情他們至少都比我這菜鳥還熟悉

他們想知道的事攸關一家子老小的收入來源是否一下減少近兩成

而非我當時努力翻譯的算式

雖然當時他們的態度並不是很好 

我這天兵又搞亂 (嘆) 

 

眼光廣一點 修養好一點 口德留一點(雖然不知該如何做:閉嘴就好嗎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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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張阿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